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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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1

  市区(县)乡(镇)村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婚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村内外)旧宅基地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盖章)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号

  农村建房宅基地

  申请书

  县人民政府制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村村民,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持证人(现居住者)审批文(证)号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村务公开证明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2

  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和指导,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村民申请。

  一、工作流程

  由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作业单位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农房发证收件工作,工作场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会负责,各村需组织村民统一有序的开展农房确权登记申请工作,做好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级确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负责农房发证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登记资料的资料审核和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农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主房未经翻改扩建的,由测绘单位权籍调查,按照批准的面积,经村组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按照批准的面积确权和登记。

  有合法和用地批准手续无房屋规划批准手续的,或有房屋规划批准手续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或无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测绘单位权籍调查后,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确认”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记的情形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一户多宅确权登记的处理

  (1)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和农房的,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一个自然户,两处面积合并后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一处宅基地申请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遗嘱(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按相关规定登记发证,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3、提交申请的问题处理

  (1)申请人一般为户主,户主因在外地无法现场申请的,申请人为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需提交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户主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因其他客观原因户主不能作为申请人的,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后推选一名申请人代为申请并经村组确认。

  (2)户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变更户主换领新户口簿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3)一子或一女户,已分户且单独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户条件的,父母与子女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4)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有多处宅基地的,户口未单独分户,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如无法提供单独设户户籍信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村组确认后,可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5)父母拟将不动产登记给子女的,首先建房时子女应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请时应明确房屋归子女单独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经村组确认。

  4、面积认定的问题处理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超出时点规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扩建,按原土地证记载的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如主房已翻改扩建,按时点重新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主房未发生翻改扩建的,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证载面积确认;宗地界址发生变化且面积变大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如证载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按标准面积予以认定。

  (3)宅基地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

  5、出嫁女的问题处理

  (1)户口未迁出的,后因离婚回原籍随父母居住的,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户籍簿单独立户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一处宅基地。

  (2)原是一户且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因离异析产除分别申请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过继承等合法行为取得的可以分别申请。

  (3)已出嫁的妇女同志,如在现户籍所在地已随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共有权人申请登记。

  6、有关继承的问题处理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3

     宅基地的申请书1

     南徐村委会:

     我叫xxx,是南徐大队上坳村农民。

     由于现住房屋是xxxx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加之2008年受汶川大地震影响,房屋开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同时,现有住房地基下面是地坑和窑洞,经长期风吹雨淋地坑不断塌陷滑坡,目前塌方地界已与现有住房不到五米的距离,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宅基地南面的自留地上,新修建住房一处。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南徐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2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3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xxx,xxxx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

     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4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十分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立刻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景,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宅基地的申请书5

     中川镇人民政府、赖家坡村民委员会:

     兹有赖家坡村一社社员xxx,家庭人口三人,长期与公婆兄弟共住一院,现因弟兄分居,另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土地性质属空闲地,面积是70平方米,具体位置:赖家坡村一社,北至张成宝宅基地,南至张成贵宅基地,西至张成强园地,东至公路。请镇政府、村委会予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4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罗小江,男,汉族,XX县桃洪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联系电话:xxxxx。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2

   

  北张村村委会:

   

  我叫xxx,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镇北张村二组农民。由于现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辈修建的简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又无新的地方可去,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北张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3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性别,民族,户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简要说明自己因住处而造成的难处和申请宅基地的迫切,并明确表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去完成建设):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建的简陋瓦房,已有60年历史。期间多次整修却依然破旧,风雨天气则苦不堪言,不仅房屋外观不佳,更影响生活,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90多平方米,却分成五间,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5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章私人住宅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划分

  第四条私人住宅建设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和城市远郊建设区。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范围:

  (一)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二)鼎城区:金霞大道与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广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范围,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三)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四)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五)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转用的区域。

  城市远郊建设区域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五条公寓楼安置小区是指统一规划,土地行政划拨,市政公用设施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小区,其房屋可依法上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村(居)民一律不准新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私人住宅。

  第六条人均耕地0.1亩以上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可按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改建。

  第七条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不允许改建,村(居)民可提前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八条符合私人住宅分户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可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九条人均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公布;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也须鉴定)。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城市远郊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确需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收集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十三条村(居)民私人住宅建设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私人住宅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使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二)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建设私人住宅,不得在村(居)民点规划范围外新建私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私人住宅。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私人住宅,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未编制规划的村(社区)、组,一律不准审批私人住宅(危房除外)。

  第十七条禁止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十八条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私人住宅收购)的;

  (三)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五)城镇居民从城镇迁入农村的;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的;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村(居)民无房户;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履行相应义务,参加本村劳动分红,且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无房户;

  (四)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经乡、村、组(或社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私人住宅建设须依法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房产部门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章附则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6

  一、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条件

  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小城镇建设及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发[]58号)、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发[]8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府发[]57号)等文件要求,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新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条件

  新农村建设规划点用地,应选择村内拆除空心房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地为主,确因地形限制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一般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总面积30%以内,杜绝占用基本农田。新农村建设规划点用地仅供本村、组农民建生产、生活用房使用,实行占用土地,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政府审批;空心村整治、拆旧建新的用地报县政府审批,办理占用土地手续。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

  农村村民建房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人均30m2。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①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②根据村庄规划需要拆迁的;

  ③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搬迁的;

  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⑤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⑥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村庄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2、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①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③需另址新建住房又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④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⑤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⑥原有宅基地面积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

  ④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⑤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⑥已按规定落实补偿。

  二、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一)程序及要求

  1、申请。用地人持申请书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村建设用地由申请人持有关立项文件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并报村委会,村委会每月对申请材料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一同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住宅,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3、填写申请表。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合格后,填写国土资源所发放的《建房用地申请表》。

  4、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查。村民小组在《建房用地申请表》签署村民会议讨论意见后,由村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建房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确定规划用地范围,颁发《选址意见书》,并于当月20-25日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6、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呈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综合初审意见,并随《建设用地呈送表》呈报县政府批准。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

  7、放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村镇建设规划所组织实地放样,确定四至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包括申请人、村、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用地人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或者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房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但需附村委会证明);

  4、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面积指标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面积指标: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包括住宅、厨房、禽畜舍等辅助房以及庭院、天井等。

  2、乡镇企业用地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制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严格农村建设用地报批审查责任

  1、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是否属本组村民,是否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是否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审查申请地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地类属性是否属实,有无纠纷。

  2、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审查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对申请地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审查,按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张榜公示15天。

  3、村镇规划所:负责对申请用地进行规划审核,会同国土资源所对申请用地确定四至范围,对已批准用地进行实地放样。

  4、国土资源所:牵头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对申请单位(个人)所申请地址现场勘察,做到批前到场,确定申请地址的四至界址、地类属性;对村民小组、村民委会员会审查的要点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结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用地政策(是否有用地年度指标,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水保、电力、通信规划,是否地质灾害易发区,占用林地的是否有林业部门意见)进行审查,组织呈报材料(户籍证明、规划意见、权属来源材料、承诺书、申请书)。各国土资源所所长是本辖区内所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对报批材料质量不高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指导。

  5、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6、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区)报送的用地资料进行审查并定时实地抽查,结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及有关用地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资料审查不合格,退回所呈报资料;对谎报地类、弄虚作假的,要视情节给予或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今后县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本县耕地保有量底线对各乡(镇、区)的耕地保护面积底线实行红色、绿色、蓝色台帐管理,已达到或接近底数的建立红色台帐,动态平衡范围内的建立绿色台帐,造地增地多的建立蓝色台帐。对于红色台帐管理的乡(镇、区)实行限制性用地管理,原则上不再新批占用耕地项目。

  7、县监察局:加强对各级审查审核农村建设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查审核及在审查审核中乱收费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府发[2003]58号、发[2005]8号、府发[2006]57号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的农村建设用地审查审核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7

  土地是我们生存的基础,发展的源泉。当前,我县农村目前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却越来越严峻,就我镇而言,突破甚至公然违抗土地管理法律的现家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比如:一户多宅的现象,超面积建房的现象,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未批准建的现象,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现象,等等等遍地开花,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制度,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给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鉴于目前村(场)土地管理混乱的现象,镇党委、政府审报度势出台了一系列严管土地及禁违拆违的相关政策,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比如说将村建站、国土所联合办公,从效能体制上加以加革,提高为群众的办事效率,也加大对违法现象的打击效能。同时,出台了__镇禁违拆违管理办法,鉴订禁违拆违责任状。__镇农村宅基管理办,就拿刚了出台的__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对建房村建房条件必须进行实了在以公开公示。

  下面我就农村村民建设需要符合哪些审批条件向大家作一下汇报:

  1、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无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地入迁户须提供原藉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

  4、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已婚年龄,确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户协议;

  5、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6、其它相关资料。

  1、申请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经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时并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眼泉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个人住宅,是指居民或村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农村个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镇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第四条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村民,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对象。村分管负责人为村民代办建房手续时,要向建房户宣传政策法规,告知所需资料,对于新占地要告知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否则不予验收、发证。

  第五条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并严禁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到农村购地建房。(各村主任在初审时严格把关。)

  第六条进一步加强对全镇户籍管理的控制力度,严禁两夫妻分家、父子(父母户籍下含有两个子女的除外)分家建房,凡发现村级违规审批同意分户的,将责令村书记、主任向镇党委、镇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农户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居制,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占农用地140平方米,占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民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面积、房屋结构、立面样式、外墙砖颜色、屋顶颜色、房屋高度、正负零及楼层等要求建设,村级分管负责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到建房户巡查,督促按审批方案实施。若发现违规行为,村分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制止处理,并及时向镇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反映。对因村级监管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要追究村分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村民,除规划允许原址改建外,其它严格控制进居民点建设。没有规划居民点的村庄,确需单独建设个人住宅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和建设申请,新征地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后,签署明确意见,建房户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意见向镇住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镇住建、国土部门经现场踏勘,初步认可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用地及建房手续。

  第九条用地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齐备后再进行放线建设,不允许先建后补办手续,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将上报市规划执法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同时追究村级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第十条各村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村书记、主任为领导责任人,村分管负责人行使相应的权力并自觉履行对村民建房的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建房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申请建房前,由村分管责任人联系镇住建分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一起进行踏勘选址;农户办理好规划、国土手续后,由村分管责任人联系镇住建分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到场放线;农户房屋建好后,由村分管责任人联系镇住建分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对新房验收发证。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都有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严格履行用地审批和用地计划指标下达,维护全县用地秩序。

  第三条严格执行土地政策,明晰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第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耕地占用的,须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

  第六条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类建设,实行以证管理,凭证补偿。征地拆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一律以用地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登记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镇、村建设用地

  第八条镇、村企业用地及新农村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项目建设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九条镇、村新办企业及联营企业,需凭县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后,方可申办用地手续。

  新办镇村企业使用原企业的场地,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国土局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用地。

  因镇、村企业改制或原单位更名的,用地单位应在更名后三十日内,到国土局办理相关用地变更手续。

  镇村企业名称、用地单位、土地用途必须与批准的文件一致。

  第十条经批准的镇村企业用地,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由镇、村申请,国土局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不能搬迁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补偿后,用地单位应无条件将土地交还原土地所有者。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在符合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向国土局申请,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并保证国家建设时。方可批准其临时用地。

  因国家建设或防洪、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需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先行使用,事后到国土局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复耕,达到原有的生产水平,交还原土地所有者。

  第十二条凡国家建设需要已报征的村组土地,不再新增种养殖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用地。未报征区域,对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种植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凭相关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或批复,到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在批准范围内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破坏土地耕作层的设施。镇政府负责对专业户、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每年进行检查,对不再从事种、养殖的必须及时退地还耕。对只有专业户证书,无用地手续的,不得调整土地用途,国家征、占用时不作补偿。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镇村道路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建设需占用土地的,由村、镇提出申请、经国土局审核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村民建房用地

  第十四条我县辖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0.2亩),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0.4亩)。村民建房以本户户口登记簿登载的农业人数为准。以户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批。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合同;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三)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

  (四)镇政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受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

  (六)批复下达后,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以及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划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村民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鼓励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集中建设住宅楼。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的村民申请建房的,提倡以户为单位,经审批到中心村或居民点兴建。

  第十七条到中心村、居民点建房的农户,房屋建成后,村组必须及时对居民旧宅基地复垦。对不进行复垦的村组,暂停该镇宅基地审批指标供应。

  第十八条中心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土地置换的方式,由建房村民所在村、组调整等量土地给所占用村组。

  中心村、居民点建设必需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用地,由所在镇村统一规划,经国土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经批准占用土地满一年时间不用的,收取土地荒芜费,两年不用的收回批准土地。

  第二十条村民新房建成后,有旧房的应在二个月内将旧房拆除。经国土部门验收后,新建房方可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五保户”、“独生户”死亡后,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村民死亡、迁移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征地拆迁除外),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在住房面积已达标准时,经国土局批准,可将多余房屋折价卖给没达到房屋限额标准的当地村民。

  第二十三条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只能在本户农业人口间进行分割,原经批准建有住房的非农业人口,在申请分户时,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

  因离婚涉及的房屋分割,须按规定的村民应享受的宅基地建房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旧宅基地、荒草地、未利用地整理出来的耕地,由原土地使用者耕种。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义务宣传土地法规,积极保护土地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政首长是所辖区域土地管护第一责任人。每年度县与镇、镇与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对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经所在镇政府审核,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镇政府年度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凡未经报批的用地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无用地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能使用原建设用地的坚决不占用耕地,能使用劣地的坚决不使用好地。

  第二十八条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各类用地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特别是对村组干部私自划批宅基地、非法买卖宅基地、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要如实上报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下述行为属土地违法行为:

  (一)买卖土地和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批先占,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四)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存在上述土地违法行为的,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使用者限期复耕土地,限期拆除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直至达到可耕种的程度,可并处罚款。对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当事人、主要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篇10

  参军成为个军人保家卫国也是非常光荣的事情,很多人都有当兵的梦想,除了男人外还有女人。女人去参军当然是可以,只是要能够符合参军的条件,才能够顺利被部队征入伍。可以点击“申请书模板”查看更多相关申请书喔。

  2022年春季女兵参军申请条件一般来说,女兵的征兵招收对象是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是当年新入高校就读的女学生,年龄一般是17至19岁,也可以是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岁。也就是说,女生想要参加征兵的话,最基本的学历程度的要求也是要高中毕业。

  如果参加征兵的女生,年龄一般最少要满17岁,不超过十九岁。如果参加征兵的女生是大学在校学生,那么参加征兵的年龄限制放宽至20岁,大学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2岁。

  以上所说的女生参加征兵的年龄要求及学历要求都是最基本的,还有身高要求,参加征兵的女生最低不能低于158厘米。根据各位女生参加征兵报名的兵种不同,要求也不同。体重标准也是女生参加征兵的很重要的一项标准,女生参加征兵的话,体重的基本标准是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参军后农村宅基地是否收回参军后户籍都会送到部队上去,农村宅基地是要收回。但是在以后退伍后,宅基地是可以再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八)条关于“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翻建自有住房。

  对于没有安置工作的二级及以下士官来说户籍是要回到农村的,那么是可以再申请宅基地的。

  2022年春季女兵参军申请书范文尊敬的部队首长:

  我是一名大学生。我很荣幸有机会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社会之际,为了实现自己从军报国的梦想,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人生价值,谨向各位首长作自我推荐,奉上我的入伍自愿书。我自愿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自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我正处于人生中精力充沛的时期,我渴望在纪律严明、崇高理想的绿色军营里展露自己的才能。我会踏踏实实的做好属于自己的一份工作,竭尽全力的在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我相信经过自己的勤奋和努力,一定会做出突出的贡献。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所给与我的关注,衷心祝愿祖国的国防事业蒸蒸日上,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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