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审批标准是什么?官方解读来了

admin 4个月前 (02-12) 产品中心 40 0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然而,由于对政策欠缺了解村民在宅基地申请以及使用方面出现诸多违规乱象今天,县农业农村局就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审批等政策进行了解读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什么是“一户一宅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4.原址翻建是否需要宅基地审批? 

  需要。《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5.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6.宅基地由谁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经过村级审核、乡镇审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7.广东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8.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9.我市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和不予批准的情形是哪些?

  《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条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四)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六)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二)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三)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五)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以及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七)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佛冈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王菲

  校对:刘向明

  编审:钟海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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