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admin 4个月前 (02-23) 产品中心 29 0

  您好,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还可以继续申请宅基地的。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即题主家在宅基地被征收获得相应补偿后是否能再申请宅基地要视情况而定。建议题主结合所在村情况及当地规定,向村委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去进一步咨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那么,农村的房屋被征收,还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子吗?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征收,有多种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房屋置换安置是指被拆迁人将自己原有的房屋产权与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产权进行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迁建安置是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一般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一般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像湖南永州就规定,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织负责调整。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农村的房屋被征收,还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子吗?综上,房屋被征收后,到底还能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主要要看被拆迁农户选择了哪种补偿方式。如果选择了迁建安置方式,那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那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导读:随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步入深水区,宅基地“有偿使用”与“自愿有偿退出”这两个此前并不多见的新概念逐渐走上了舞台中央。在明律师在此前的分析中曾指出,这二者在妥善处置“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问题上均有重要作用。那么,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究竟怎样收取呢?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又能拿到多少补偿呢?

  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日前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正在征求意见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做一番解读。

  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并无法律法规领域的依据,是自2015年启动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一些县市的一种政策尝试。

  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对象主要是“一户多宅”中的“多宅”部分,面积控制标准下的超占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等原因占有宅基地的情形。

  一言以蔽之,政策尝试仅能对“非常态”情况下的宅基地收费。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确为农户唯一住宅用宅基地的,不存在收费的问题。宅基地制度的特征之一就是“无偿取得”,而收费政策事实上是对这一特征的某种挑战。

  【这3种宅基地或需交费才能继续使用】

  我们来看陆河县拟定的具体内容。农村建房符合村庄规划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占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超出面积标准部分的有偿使用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占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占有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则上退出多宅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的,全部征收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多宅部分不得充减“一宅”中面积不足部分。

  3.由于历史原因办理有土地权属证建房的,一直使用至今未翻建、未加建的,不征收有偿使用费,加建无证部分原则上应当退出,确实无法退出的征收有偿使用费。

  也就是说,付费才能继续使用的宅基地首先必须是合法占有的。如果是“未批先占”且未经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恐需要“无偿退出”或由村集体强制收回,难以交纳这笔有偿使用费。

  当然,特殊的困难群体是经申请并由村集体通过,是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笔费用的。

  【宅基地收费标准】

  这个收费标准拟区分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为确保大家直观地了解其计费方式,在明律师将征求意见稿的原文誊进来供大家仔细研究:

  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收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

  (1)超出面积1-3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

  (2)超出面积31-6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5元/㎡计费;

  (3)超出面积61-9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0元/㎡计费;

  (4)超出面积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25元/㎡起征,每增加30平方米标准提高10元/㎡计费,以此类推。

  2.对“一户多宅”的,鼓励农户退出多出宗数的宅基地。不愿退出的农户,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户自愿选择一宅居住,多出的宅基地整宗全部按照阶梯式计费,不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赠与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按照阶梯式计费进行收取。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按每年5元/㎡收费,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收取。

  (1)超出面积1-3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5元/㎡计费;

  (2)超出面积31-6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0元/㎡计费;

  (3)超出面积61-9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5元/㎡计费;

  (4)超出面积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30元/㎡起征,每增加30平方米标准提高10元/㎡计费,以此类推。

  我们来为此前备受关注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的情形做一次推算。譬如某人继承的宅基地面积为300平方米,而控制标准为150平方米以下。

  那么此人需要交纳的宅基地使用费就是5× 150+ 30×90+40×30+50×30=6150元。

  【自愿有偿退出到底能拿多少补偿?】

  了解了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我们再来看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能拿多少补偿。从目前各地的政策性文件上看,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全凭村集体的力量完成,其补偿标准是无法和征地拆迁相提并论的。

  征地拆迁存在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入市后的土地增值收益,这一部分利益是应当回馈给被征地农民的。而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则显然没有这东西,退出后宅基地依旧是宅基地,仍要被分配给其他有住房保障需求的村民使用,或者作为农村宅基地来盘活利用。

  关于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问题,陆河县拟作出这样的规定:

  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并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补偿标准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会讨论决定。

  2.“一户多宅”愿意退出“多宅”部分使用权的农户,补偿标准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户协商确定,并将补偿标准及补偿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3.全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到城镇居住的村民以及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放弃申请资格到城镇居住的农户,凭借宅基地退出的依据和村组证明,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补偿资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盘活利用的收益资金中支付。

  大家可以看到,文件表述了这么半天,并没有给出个准数来,这和前文堪称详实的“收费标准”形成了鲜明对照。

  一般而言,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费用在每平米几百元左右,是难以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改革力度在2022年一定会进一步加大,农民朋友要就此作出一定的准备。

  伴随着“宅改”的深入,征收集体土地、合村并居拆迁等项目数量将可能会减少,指望通过拆迁“致富”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缩减。不过农民朋友也不必气馁,而是要善于抓住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红利,结合自身情况和所在村、县的有关政策,将闲置的宅基地和房屋彻底盘活,让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确权登记,让新政策的红利惠及自身。在宅基地的付费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问题上与村集体存在争议的,也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领域的法律帮助。

  宅基地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

  最近后台被私信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老家没人住,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会被回收?”今天小编就将大家的疑问都整理了出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权属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私有化,但农民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还有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也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进行了规定。

  那么哪些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合法收回农民合法使用的土地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处之外的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的住宅用地,由于进城务工居住在外,没有对宅基地进行及时的修缮,或者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但是没有回去修房子导致房屋的坍塌,或者长期的闲置。违反规定“一户多宅”,对违反规定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国家明文规定,不可以确权登记颁证。另外农村居民违反规定领取了宅基地的,国家也将予以收回。宅基地的面积超过了限制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解决宅基地面积超标准问题,并允许超出标准的宅基地,重新使用。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农村居民,那么国家也将会逐步的允许其部分宅基地进行有偿的使用。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无主的住宅用地。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比如本来村民申请的土地是用来建住宅的,结果村民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工厂,甚至挖塘养鱼等等,对于这种情况,那么村委会就有可能会收回土地。

  另外,因撤销或是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用地的,同样也会被收回。涉及宅基地收回的,应是指因升学、就业、外嫁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时,可以收回宅基地。但要注意的是,《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女性与男性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女性因婚嫁离开村集体,取得新加入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同时注销原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况,还有一种就是宅基地有偿退出,为了提供农村宅基地价值,让农村居民可以将多余的宅基地进行变现,国家正在鼓励农村居民将多余的宅基地以及进城落户后的宅基地进行自愿有偿退出,从而将宅基地进行变现,而将宅基地有偿退出之后,其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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