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什么情况下无效?什么情况下可撤销

admin 4个月前 (02-15) 产品中心 32 0

  各种恐吓与诱惑,常常会犯一些追悔莫及的错误。那么被拆迁人如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还可以反悔吗?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房屋被强拆还能维权吗?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介绍,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同时也不受到法律保护。无效的拆迁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后,其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史律师说法】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四)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五)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根据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有效必须符合以下3个前提条件:1、合同主体合格和拥有相应资质;

  2、意思表示真实。如《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仅指效力性规定,不包括管理性规定,更不包括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规定、通知或文件等。

  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合同可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1、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合同一方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第三方欺诈。《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胁迫。《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显示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出现以上几种情况请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一旦证明存在以上欺诈或者胁迫等问题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全力阻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律师提醒】补偿协议的签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对补偿协议的主体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2、签订协议主体的当事人姓名、住所地、居民身份证等基本情况,必须明确、具体;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这些情况与具体的补偿密切相关,必须做到准确无误等。签订协议时,要注意规避内容不清、条款缺失的协议,如果重要内容缺失或存在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字。

  3、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两方平等协商的产物,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公正、公平的。征收拆迁应确保被征收拆迁人原有生活生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征收方恶意压低补偿款可以依法维权。

  4、发布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是被征收人了解情况的保障。有公告才能签。

  5、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是违法的,不管拆迁方以何种理由,被拆迁人一定要拿到合理补偿后再允许其拆迁,明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6、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要保留协议原件。签完协议后还要及时收集拆迁方没有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拆迁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应积极主张权益,及时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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