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admin 4个月前 (02-24) 联系我们 142 0

  农村宅基地不一定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比较特殊,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没有通常所见的房产证,只有宅基地,而且宅基地证上只登记一人名字,不象房产证一样可以同时登记多名产权人的姓名,那么判断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的方法如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否则即使一方户籍已经迁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而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如果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需要考虑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实际出资以及在宅基上房屋建造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等的情况,先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离婚时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一)城镇居民购买;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三)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四)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五)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过户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农村宅基地属于家庭人员共有吗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个是不一定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的归属通常取决于建筑申请中批准的申请人数量。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建筑申请的批准人,他们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否则,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而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大家如果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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