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宗案件执行过程中
盐田法院按照规定
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
唯一住房(划重点)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常常以
拍卖标的是“唯一住房”为由
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拍卖了唯一住房
难道让我“睡大街”?
当然不是!
先来看看法律法规
是怎样说的~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
申请执行人同意
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
平均租金标准
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
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申请执行人
我觉得ok
我也觉得ok
被执行人
但是
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是多少呢?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盐田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勤美
带队前往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打卡”
▼▼▼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温秘书长提供了辖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对辖区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深圳市各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进行横向对比。
通过这次走访
这宗执行案件面临的执行难题
顺利得到解决
不仅如此
还为今后如何处理类似问题
提供了标准和参考
解决了百姓心中
关心的执行问题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拍卖唯一住房如何预留租金?法院有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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