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岳阳县黄沙街镇政府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admin 5个月前 (02-08) 新闻中心 44 0

  以下为岳阳县黄沙街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3日在红网就周小勇一案所做的回复:

  2019年7月,周小勇邻居李岳春拆除老房屋计划建新房,李岳春邻居周小勇提出1999年李岳春建房时强占了周小勇父亲周吉生的宅基地,李岳春反映1999年本组有十几户农户房屋被洪水淹没毁坏,村组安排其宅基地建房,其没有强占周小勇父亲周吉生的宅基地,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当事双方基本情况:

  当事方一:周小勇,男,汉族,46岁,湖南省岳阳县黄沙镇黄沙村黄金片第二组人,周述燕(系周小勇的妻子)。周吉生(系周小勇的父亲)。陈三英(系周小勇的母亲)。

  当事方二:李岳春,男,现年44岁,湖南省岳阳县黄沙镇黄沙村黄沙片车站组人,冷雪霞(系李岳春的妻子)。李岳云(系李岳春的姐姐)。

  双方当事人李岳春与周小勇系表兄弟关系。周小勇原有宅基地面积共6个头,出售2个头给本组村民邹亚辉,现有房屋共三层,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左右。李岳春老房屋共两层已拆除,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现在租房居住。

  二、事件经过:

  1998年因洪涝灾害,当事人李岳春的房屋受灾(半倒户)需重建,其母亲吴兰桂(现已过世)经由本组、村委会、国土部门批准重建了一栋二层的房屋。因当时宅基地安排较为紧张,经村、组协调,当事人周吉生答应将自己部分空余土地让给李岳春做房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岳春房屋墙抵周吉生房屋建成,但未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周小勇(周吉生之子)房屋需拆除重建,因飞檐与李岳春意见不一致,周小勇房屋在原有地基上离李岳春房屋墙面让出约10公分空隙用于自己房屋飞檐。

  2018年12月,李岳春向黄沙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周小勇认为李岳春房屋部分宅基地在其老宅基地范围内,并提供1992年国土详查证,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暂时搁置此事。

  2019年6月份,李岳春因原房屋年久失修,墙壁出现裂缝、漏水且地基下沉,该房屋已成危房。向其所在的组里、村委、城建部门、国土部门申请拆旧建新。通过组里、村委、城建以及国土部门的审核,已经获批相关的城建规划手续,但国土部门就双方有权属争议地块未发放用地批准书,无争议地块发放了用地批准书。2019年7月11日,李岳春拆除自家房屋后,准备建房,周小勇就权属问题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处建房争议地块未办理用地批准书,县自然资源局下属黄沙街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予以了口头制止,李岳春也主动停工。2019年8月李岳春准备修建与其宅基地置换的组级公路(未在争议地块),周小勇一家认为李岳春建房的宅基地有争议,宅基地权属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准李岳春建房。8月3日、8月17日,李岳春与周小勇因为宅基地纠纷问题双方家属多次发生争吵打架,派出所民警按时处警到现场,相关纠纷案件已受理,黄沙镇召集双方当事人、村、部门多次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

  三、事件处理结果:

  2019年9月16日,黄沙镇组织镇相关负责干部、村、司法所、国土所、城建办、双方当事人组织协调,双方同意就有权属争议地块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办理了城建、国土手续双方无争议部分依法依规建房,双方发生多次纠纷问题由派出所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对此处理结果双方均表示同意。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注。

  岳阳县黄沙街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黄沙街人民政府的回复,显然忽视了2019年8月1日黄沙街国土所对李岳春破坏基本农田这一事实的认定。同时,没有认识到李岳春建房是对周小勇相邻权的侵犯。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相邻通行权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施工相邻

  最高法院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从上述法律依据看来,无论该宅基地产权是否属于周小勇,李岳春建房对周小勇所造成的相邻权侵害是肯定的。同时,在宅基地产权上,周小勇也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足以证明产权属于其父亲周吉生。如下图: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如果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法院也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周小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相关链接:岳阳县黄沙街镇某村的一起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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