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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178号
致: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印娟律师出席了泸州老窖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5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9: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15:00至2015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股东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提交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于2015年6月16日公告了《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变更情况予以公告、通知。
2015年6月30日9:00,在公司董事长谢明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泸州市南光路9号泸州老窖营销指挥中心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5年6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3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757,445,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2%。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21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4%。
三、本……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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